- 索 引 號: J3001--0-2021-33649
- 主題分類: 樂政〔2021〕22號
- 發文機關: 南樂縣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1-12-29 10:33:30
- 標 題: 樂政〔2021〕22號 南樂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樂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 發文字號: 樂政〔2021〕22號
樂政〔2021〕22號 南樂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樂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樂政〔2021〕22號
南樂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南樂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南樂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1年12月26日
南樂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 總則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科學有效應對各類突發事件,提升防災減災救災及應急救援能力,維護全縣安全和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河南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應急預案。
1.1 編制目的
(1)為了建立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規范有序、科學高效的應急體系,全面提高政府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持和促進社會政治穩定及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2)本預案是南樂縣人民政府組織、指揮、協調全縣應急工作的整體計劃、程序規范,是指導全縣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依據。
1.2 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主席令第69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101號);
(3)《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響應辦法(試行)的通知》(豫政辦〔2017〕141號);
(4)《濮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濮陽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濮政〔2021〕3號)。
1.3 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把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減輕突發事件風險,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應急管理部門綜合協調,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源頭防控、協同應對的作用,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中國特色應急管理體制。
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為主??h政府統籌指導、協調全縣資源支持各鄉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事發地鄉鎮政府全面負責組織應對工作,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就近指揮、統一調度使用應急資源。
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充分發揮我國政治優勢和社會主義制度優勢,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既發揮政府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要注重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形成政府與社會力量、市場機制的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堅持快速反應、高效處置。建立健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為主力、以軍隊非戰爭軍事行動力量為突擊、專業救援隊伍為骨干、社會力量為輔助的中國特色應急救援力量體系,建立健全各類快速反應、聯動協調的工作機制,高效有序處置各類突發事件。
堅持依法依規、科技支撐。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推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突發事件應對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
1.4 突發事件分類
突發事件主要包括以下類別: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商貿等企業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群體性事件,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油氣供應中斷突發事件,金融突發事件,涉外突發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輿情突發事件等。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造成損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各類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在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預案中予以明確。
1.5 適用范圍
我縣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的預防、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恢復與重建、準備與支持等活動,適用本預案。
1.6 應急預案體系
全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傮w應急預案是全縣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縣政府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規范性文件,由縣政府制定并公布實施。
(2)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是縣政府及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數個部門職責的應急預案,由縣政府有關部門牽頭制定,報縣政府批準并實施。
(3)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是縣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預案,由縣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印發,報縣政府備案。
(4)突發事件地方應急預案。具體包括:各鄉鎮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上述預案在各鄉鎮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鄉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分別制定。各鄉鎮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報縣政府及縣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5)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應急預案。
(6)舉辦大型經貿、文化、體育等集會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安全預案,加強現場管理,確保公眾安全。安全預案經公安等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向縣應急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及當地人民政府備案。
各類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由制定單位及時修訂;專項預案和部門預案構成種類應不斷補充、完善。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縣應急救援領導機構
(1)南樂縣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總指揮部是全縣應對突發事件的領導機構,負責統一領導、統一組織、統一指揮、統一協調各類重大災害、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2)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總指揮部總指揮長由縣政府主要領導擔任,副總指揮長由常務副縣長和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成員由承擔突發事件防范處置職責的縣委、縣政府有關部門、南樂縣人武部等有關單位負責同志組成。
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應急管理局,承擔總指揮部日常工作,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任辦公室主任。
2.2 縣專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縣政府設立縣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縣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縣校園安全應急救援指揮部、縣生態環境指揮部、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縣公共衛生應急指揮部、縣交通運輸應急指揮部、縣食品藥品應急指揮部、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縣抗震救災應急指揮部、縣社會安全應急指揮部共12個專項應急指揮部。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牽頭聯絡各成員單位,辦公室主任由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縣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應急管理局??h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應急管理局??h校園安全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教育局??h生態環境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生態環境局??h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應急管理局??h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自然資源局??h公共衛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衛生健康委??h交通運輸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交通運輸局??h食品藥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市場監管局??h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消防救援大隊??h抗震救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應急管理局??h社會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公安局。
2.3 總指揮部辦公室、各成員單位職責
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編制南樂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預案體系建設規劃;負責各類突發事件應對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督促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貫徹落實相關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負責督促專項指揮部牽頭單位編制相關類別突發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承擔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承擔相關專項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專項指揮部牽頭單位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明確各類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和響應分級標準;負責各類專項突發事件應對的綜合協調工作。
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承擔以下工作: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恢復與重建等工作;負責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應急資源支持保障;承擔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的工作。
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未涵蓋突發事件,由縣政府指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承擔救援的組織、協調和實施。
2.4 現場指揮機構
發生一般以上突發事件后,縣應急救援總指揮部啟動應急響應,設立現場指揮部,組織指導協調各方協同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或視情況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事發地鄉鎮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應急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的支援保障工作。各專項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類別,分別啟動相應專項應急預案,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立即趕赴現場協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縣委縣政府指定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各相關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及事發地鄉鎮政府負責同志擔任。
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災害監測、搶險救援、支持保障、信息輿情、群眾生活、醫療衛生、善后處置、信息發布及新聞宣傳、社會治安、警戒疏散、涉外事務、專家支持等應急處置工作組。
2.5 救援專家組
建立突發事件防范應對專家庫,事發后根據需要抽調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3 響應分級
3.1分級應對
突發事件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根據突發事件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及預期影響后果,綜合研判確定響應級別。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原則按照省政府有關預案規定應對,縣政府組織做好具體應急處置;初判發生較大突發事件,原則按照市政府有關預案規定應對,縣政府組織做好具體應急處置初判發生一般突發事件,由縣政府負責應對。
突發事件涉及兩個以上鄉鎮行政區域的,由縣政府負責,或者由縣政府指定某個鄉鎮政府牽頭,其他鄉鎮共同負責應對。對于事件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時段的,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當突發事件超出鄉鎮政府的應對能力時,由縣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情況及時對響應級別進行調整。
3.2 響應標準
南樂縣事故災難類、自然災害類、公共衛生類、社會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響應標準和響應分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101號)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由各專項應急指揮部在各專項預案中明確和劃分。
4 運行機制
4.1 風險防控
(1)縣、鄉(鎮)兩級政府要建立突發事件風險調查和評估制度,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辨識、評估、分級、登記、建立臺賬,定期進行檢查、監控,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和趨勢分析,研究制定風險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于每年年底對下一年度突發事件發生發展趨勢進行研判和預測分析,并跟蹤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議,上報本級政府,抄送應急管理部門。
(2)各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社區、村、重點單位網格化風險防控體系,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風險和隱患。對重大風險點和危險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應急預案,同時做好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對一些影響大,群眾反映強烈的普遍性和傾向性社會問題,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從根本上解決;必要時,要立即向上級政府報告,并向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政府通報。
(3)縣鄉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公共安全風險因素,符合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工作的需要,統籌安排突發事件應對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要加強城鄉防災減災能力體系建設,抓好源頭治理為重點的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建設,完善城鄉醫療救治體系和疾病預防控制為重點的公共衛生保障體系,健全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為重點的社會安全基礎能力建設。
4.2 監測與預警
4.2.1 監測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整合信息資源,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自然災害類、安全生產類突發事件監測信息集成,其他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負責相應突發事件監測信息集成。要根據突發事件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地震、地質、臺風、洪澇、干旱、森林火災、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運、排污單位、重大關鍵基礎設施、傳染病疫情、野生動物疫情等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檢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4.2.2 預警
縣鄉(鎮)兩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統籌協調預警信息發布,確保預警信息發布及時、準確。
(1)預警級別確定。對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有關部門收集到突發事件可能發生的征兆信息后,組織進行分析評估,研判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范圍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突發事件類別,確定預警級別。按照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由高到低依次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對其他突發事件,要根據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通報警示信息,必要時向社會公眾發布。
(2)預警信息發布。分析評估結果確認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鄉(鎮)兩級政府或有關部門根據分析評估結果,按照有關規定立即發布預警信息,及時向上一級政府或相應部門報告,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及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的政府通報。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調整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多種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通知方式。
(3)預警措施。發布預警信息后,有關方面要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①增加觀測頻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
②加強與公眾溝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詢電話,向社會公告采取的有關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勸告等;
③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的準備,視情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④調集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要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⑦轉移、疏散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⑧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⑨有關地區和部門發布預警后,其他相關地區或部門及時組織分析本地區和本行業可能受到影響的范圍、程度等,安排部署有關防范性措施。
(4)預警解除。當突發事件風險已經解除,發布預警的政府或有關部門要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關措施。
4.3 應急處置與救援
4.3.1 信息報告
(1)鄉鎮政府要創新基層網格員管理體制機制,統籌災害信息員,群測群防員、氣象信息員,“九小”場所網格員、綜治員等資源,建立統一規范的基層網格員管理和激勵制度,實現社區、村網格員全覆蓋、無死角,同時承擔風險隱患巡查報告、突發事件第一時間報告、第一時間處置、災情統計報告等職責。
(2)突發事件發生或發現重大險情后,基層網格員和有關社區、村、企業、社會組織及相關專業機構、監測網點等要及時向所在地政府及有關部門通報相關信息。有關主管部門要向本級政府通報突發事件信息。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其中,自然災害類、安全生產類突發事件信息同時抄送應急管理部門。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突發事件處置等有關情況。
報告內容一般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性質、簡要經過、影響范圍(含環境影響)、人員傷(?。┩龊褪撉闆r、房屋倒塌損壞情況、交通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損毀情況和已經采取的其他措施等。鼓勵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向所在地政府、公安機關或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3)一般及以上突發事件信息要及時報送縣委、縣政府??h委、縣政府有關部門要全面掌握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發事件信息,尤其是一些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期,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信息。
(4)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后,各級政府及接到報告的部門要立即如實向上級黨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報告,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和部門。
(5)涉及港澳臺胞、外籍人員的突發事件,需要向有關國家、地區、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6)縣應急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獲取機制,完善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和信息共享系統,協調融合相關部門、地方的應急基礎信息、地理信息、應急資源信息、預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動態信息等,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信息保障。
4.3.2 先期處置
(1)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要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傳染源,積極救治病人,組織醫療衛生人員加強個人防護;向所在地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要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2)事發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要立即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或按照當地政府的決定、命令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3)鄉(鎮)政府調動應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并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
4.3.3 指揮協調
(1)組織指揮。上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及時指導下級政府及相關部門開展應對工作。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設立后,下級組織指揮機構按照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要求做好應急處置與救援有關工作。鄉(鎮)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應對負有屬地管理責任,要切實負起突發事件應對責任,按照上級政府要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與救援措施。
縣、鄉(鎮)層面組織指揮機構按照分級應對、分級響應的規定,分別負責相應各級突發事件應對的組織指揮。超出事發地政府處置能力的,上一級政府應事發地政府請求或根據應對工作需要,組織指揮突發事件的應對。
(2)現場指揮。上級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的,下級政府的組織指揮機構應納入上級現場指揮機構?,F場各方面應急力量要在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協調下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F場指揮機構要開設統一的救援隊伍集結點、物資接收點和分布點、新聞發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當上級政府派出現場工作組時,下級政府的組織指揮機構應與其對接并接受業務指導,做好相應保障工作。
(3)協同聯動。縣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在事發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按規定的指揮關系和指揮權限指揮。社會組織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的,納入現場指揮機構統一管理、統一調動、統一行動。
4.3.4 處置措施
(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事發地鄉鎮政府、縣政府應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①現場信息獲取。組織現場人員、應急測繪和勘察人員等,利用無人機、雷達、衛星、手機等手段獲取現場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橋梁、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和居民住房損毀情況,重要目標物、人員密集場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并向現場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
②組織營救受災和被困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必要時組織動員社會應急力量有序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受災人員救助工作。
③組織救治傷員,治療傳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絕傳染源,觀察密切接觸者,對易感染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和衛生防疫知識宣傳。
④迅速組織開展搶險工作,控制危險源、減輕或消除危害,并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現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運輸、鐵路、公安等有關部門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⑤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電、供熱等公共設施,短時間難以恢復的,要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社會生產生活基本需要。
⑥禁止或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⑦啟用本級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和救災物資,必要時征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⑧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臨時住所,開展衛生防疫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及時醫治,確保大災之后無大疫。
⑨開展遇難人員善后處置工作,妥善處理遇難人員遺體,做好遇難人員家屬安撫工作。
⑩組織開展救災捐款活動,接受、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
?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事發地鄉鎮及縣政府要立即組織公安部門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①盡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沖突。
②維護現場社會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③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絡、通信進行管控。
④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⑤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黨和國家機關、軍事機關、電視臺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加強對重點敏感人員、場所、部位和標志性建筑的安全保護。
⑥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盡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⑦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運輸、醫學救援、通信保障、現場信息、搶險救援、物資裝備、群眾生活、社會秩序、新聞保障、勤務保障等應急保障工作牽頭協調部門和支持部門,應組織編制并指導下級相關部門編制相關保障工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體系建設,完善快速反應聯動機制。
(4)當突發事件嚴重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時,縣政府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4.3.5 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各級應急指揮機構要制定統一的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方案,與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同時研究、同時部署、同步行動。
(1)事發地政府應急指揮機構應在事件發生后第一時間上報縣政府,縣政府通過權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事發地鄉(鎮)、村委、社區等通過喇叭將縣發布的信息向群眾報道。
(2)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提供新聞通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通過事發地主要新聞媒體、重要新聞網站、有關政府網站、移動新媒體和手機短信等發布信息,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縣、鄉(鎮)政府應急指揮機構要加強網絡媒體和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管理和輿論分析,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相關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虛假信息。
4.3.6 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經事發地應急指揮機構核實、政府批準,宣布應急結束,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F場指揮機構停止運行后,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4.4 恢復與重建
4.4.1 善后處置
受突發事件影響鄉鎮政府應當根據本地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按照規定給與撫恤、補助或補償,并提供心理咨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糾紛。有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事發地鄉鎮政府要組織、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查勘和理賠工作。
4.4.2 調查評估
事發地政府應當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組織參與處置的部門(單位)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復盤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將調查與評估情況向上一級政府提出報告,并抄送應急管理部門。
4.4.3 恢復重建
按照統籌指導、廣泛參與的災后恢復重建機制,爭取上級政府加大資金、政策、規劃統籌,促進資源融合、效能提升。強化鄉(鎮)政府重建主體責任,建立務實高效的規劃落實推進體系。尊重群眾首創精神,引導開展自力更生、生產自救活動。
(1)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鄉(鎮)政府負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鄉(鎮)政府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縣政府報告。縣政府及時組織和協調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交通運輸、工信、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利等有關部門恢復社會秩序,盡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
(2)根據實際情況對需要支持的下級政府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織其他地區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縣政府提出請求,向市政府匯報調查評估情況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提出解決建議或意見,制定扶持事發地社會經濟和有關行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5 準備與支持
5.1 人力資源
(1)縣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主力軍。縣政府要加強縣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骨干力量??h應急管理、發改、宣傳、工信、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游體育、住建、城管、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建設和管理本行業、本領域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3)縣人武部民兵、縣武警中隊和應急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突擊力量。要依法將人武部民兵、縣武警中隊及應急救援力量納入應急力量體系建設,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統一指揮。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機制,應急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按照遂行應急任務能力要求,配備必要的裝備,加強有針對性的訓練和演練。
(4)基層應急救援隊伍是第一時間先期處置的重要力量。重點地區鄉(鎮)政府、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單獨建立或者與有關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基層應急救援隊伍。
(5)社會應急隊伍是應急救援的輔助力量。各有關部門要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紅十字和共青團作用,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6)建立健全應急隊伍交流合作機制,鼓勵、引導、組織各應急救援隊伍積極參與各種交流比賽,跨區域應急救援。
5.2 財力支持
(1)縣、鄉(鎮)政府要采取財政措施,保障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所需經費。
(2)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地區,縣級層面啟動響應的,根據事發地實際情況和鄉(鎮)政府的請求,縣級財政可予以適當支持。
(3)縣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督和評估。
(4)政府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為突發事件應對捐贈或提供物資、裝備、資金、技術支持。
(5)建立健全災害風險保險體系,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縣、鄉(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安排為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5.3 物資裝備
縣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并組織實施,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加強相關類別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完善應急物資裝備管理協調機制。商務部門負責基本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儲備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委、財政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建立健全全縣重要物資監測網絡、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并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5.4 科技支撐
縣應急管理局及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和專業系統資源,按照國家相應標準,建立健全應急指揮場所、基礎支撐系統和綜合應用系統,規范技術標準,配置移動指揮系統,建立能與國家、省、市平臺互聯互通的市、縣應急指揮平臺和相關專業指揮平臺,滿足突發事件監測監控、預測預警、值守應急、信息報告匯總預發布、視頻會商、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協調、資源調用和總結評估等功能。
5.5 通信保障
(1)縣電信、移動、聯通等通信機構組織建立多手段、多路由、反應快速、靈活機動、穩定可靠的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加強重要通信設施、線路及裝置管理。
(2)發生突發事件,一旦本地或長途通信中斷,應迅速建立機動通信,保障應急指揮需要,并積極組織對通信故障區域的通信恢復和故障通信設施的搶修。必要時,調動全縣通信資源,或對通信資源的使用進行限制,優先保障黨、政、軍等重要場所的通信。
5.6 交通運輸保障
(1)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制訂并實施相應的道路保障通暢方案,公路、橋涵等設施受損時,應及時組織力量進行搶修。
(2)公安、交通運輸部門根據需要和可能,開辟應急便捷通道,優先確保應急救援人員、裝備物資的運輸。必要時應實行交通管制。
5.7 醫療衛生保障
(1)縣衛健委明確相應的應急準備措施、醫療衛生隊伍、設備物資調度等方案,并負責應急處置救護工作的組織實施。
(2)發生突發事件,根據“分級救治”的原則,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凭戎蔚牟煌h節和需要組織救護。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要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衛生救護工作。
5.8 治安保障
(1)公安機關負責應急治安保障,制定警力集結、布控方案和行動措施。
(2)突發事件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村委會)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眾聯防,協助公安部門實施治安保衛工作。
5.9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依托公園、綠地、操場、廣場、體育場、人防工程等已有的公共場所,結合綜合規劃、就近疏散、一場多用、平災結合的原則,建設應急避難場所,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發生,提高防災減災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大局穩定,最大限度的減少人民群眾因災損失。
6 預案管理
6.1 預案演練
(1)南樂縣應急救援總指揮部統籌全縣應急演練工作,負責縣級重點領域應急演練的規劃、組織、協調與管理,檢查指導全縣綜合應急演練工作,并不定期組織全縣各系統領域的綜合應急演練。
(2)縣政府統籌轄區內應急演練工作,按照要求開展政府總體預案、專項預案及部門預案的應急演練工作,指導轄區內鄉(鎮)及有關單位的應急演練工作。政府專項預案、部門預案至少每2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3)各基層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演練頻次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4)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當組織演練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演練的執行情況,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應急人員的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對完善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鼓勵委托第三方進行演練評估。
6.2 宣傳和培訓
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制定應對突發事件宣傳教育、培訓規劃,并經常組織開展面向社會的應急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應急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防災等知識??h政府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將應急管理培訓納入公務員培訓內容,針對不同對象確定教育內容、考核標準,定期開展培訓,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決策和處置能力。
6.3 責任與獎懲
(1)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定期組織對《南樂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預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有關地方和單位對應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2)縣、鄉(鎮)政府應當將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納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負責人年度績效考核范圍,對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對有關單位或者責任人給予處罰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附則
7.1 本預案由縣政府牽頭制定,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發布實施。縣應急管理局根據需要及時組織預案評估,向縣政府提出修訂意見。
7.2 縣政府有關部門、群團組織、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訂相應的應急預案及其支撐文件。
7.3 本預案由南樂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